南瑪都颱風來襲,民眾如受災損,請記得辦裡稅捐減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瑪都颱風來襲夾帶豐沛雨量,對許多地方帶來淹水災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籲請民眾維護租稅權益,在遭受災害損失時,記得要拍照並在30日內填妥災害減免損失申請書,同時檢具損失清單及鄰里長證明等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減免稅捐。 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表示:稅務局會與鄉(鎮、市)公所密切聯繫,了解災害發生地點並進行勘災,另外,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ㄧ、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 內,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00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務局或鄉鎮公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五、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戶籍所在地國稅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六、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局長林全祿特別呼籲,民眾如有遭受災損者,要注意申報時效,千萬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請向地方稅務局查詢,查詢電話03-8226121轉各稅股長或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所得稅及營業稅請逕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查詢,查詢電話03-8311860或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