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為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會計師為接洽客戶業務所簽訂之委任書,是否應視為承攬契約而貼用印花稅票?依據財政部92年台財稅字第0920455888號函釋,如會計師係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編製或所得稅申報案件查核簽證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不具承攬契據性質;如果委任書內容尚包括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如申請增資發行新股、股票上櫃輔導等,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