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契約應貼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稅捐處指出,信託當事人訂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者,係屬視同贈與,而為委託人贈與信託利益於受益人之一種特殊贈與關係。因此,該信託契約仍兼具有不動產贈與行為之契據,亦為信託關係消滅時,辦理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移轉登記所需檢附之主要文件,故該信託契約實質上兼具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用1?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