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一般及法拍案件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皆有時間限制,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現值未註明自用住宅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能申請。另毋須申報現值之案件(如法院拍賣案件),在接到稅捐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須提出申請,逾期就喪失權利,藉此呼籲納義務人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切勿錯過此期間。
該處指出,最近有位曾姓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被法院拍賣的一筆土地申請優惠稅率係在限期30日內提出申請,另其他二筆出售予林君之土地,並在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若其訂約出售日與拍定日相同,且被拍賣土地係於另外二筆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日同時提出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百分之十稅率課徵,亦可同時適用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