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診所銷售眼鏡及藥局除藥品調劑外,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者,應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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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眼科診所如有銷售眼鏡者,應就銷售眼鏡之行為,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另藥局經營醫師處方箋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亦同。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診所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等,免徵營業稅;專營上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可以免辦營業登記。
該局指出,坊間部分眼科診所除作眼疾之治療以外,同時還兼銷售眼鏡,因診所銷售眼鏡之行為,已超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之範圍,應就銷售眼鏡部分,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如專營醫師處方箋之藥品調劑、供應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但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惟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又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強調,類此型態如獸醫診所兼營寵物用品銷售,補習班銷售書籍(非含於補習費內)等,應依規定就銷售貨物部分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