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所有之高爾夫球證作價出售取得債權核屬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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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有高爾夫球證作價出售取得債權,核屬財產及權利交換所生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查核甲君90年度將所有高爾夫球證33張以每張425萬元計算,抵償A公司所欠B公司債務,並取得對A公司債權,該局乃按出售價格減除每張球證取得成本400萬元,核定甲君90年度財產交易所得825萬元。甲君主張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收付實現原則,90年度未取得現金,並無該筆所得提起行政救濟。案經復查、訴願,均遭決定駁回。甲君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略以,甲君因代位清償取得對A公司債權均已屆清償期,且確係因高爾夫球場球證權利移轉而取得之所得,自無不計入財產交易計算基礎之理,其縱遲未向A公司追索,任令A公司至93年始以票款給付或為債務抵銷,亦無礙於其因系爭高爾夫球場球證權利讓與受有財產交易所得事實之成立,乃駁回甲君之訴訟。
該局指出,財產出售縱有部分價金尚未收取,然該債權僅為未收取之債權,仍具財產價值,自應計入財產交易計算基礎,因而尚未收取之債權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範圍。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