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仍應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否則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惟近來發現有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後,誤認為應納稅捐已繫屬行政救濟中,可以不理會繳納事宜,致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就全數欠稅金額強制執行時,頓覺錯愕及不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所以,該局也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為免因強制執行而影響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信譽,在提起行政救濟的同時,別忘了繳款書上的叮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自行繳納半數或經核准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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