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差旅費之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招待客戶支付旅費及住宿費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銷項稅額;但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核屬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以招待客戶旅遊所取得渡假飯店住宿發票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