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玩增減資掩飾漏銷,遭查獲補稅,並處罰鍰近千萬元。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A公司連續二年均辦理鉅額減增資程序,以彌補虧損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經進一步查核股東繳納增資股款之資金往來,發現該公司借用股東個人銀行帳戶隱匿鉅額外銷收入7,300萬餘元,遭補稅並處罰鍰近1,000萬元。 該局於查核A公司現金增資之股東繳納股款情形,發現該公司屬傳統產業已處於常年虧損狀態,股東仍繼續投入大筆資金維持營運,且連續二年度均同時辦理鉅額減增資程序,以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有違常情。經查核A公司負責人繳納增資股款之資金來源,發現其銀行帳戶實際係公司使用,其所繳納增資股款來源即為公司外銷之貨款。該公司於接受大陸台商客戶訂購貨物後,再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直接運到大陸銷售給台商,且向大陸台商客戶請款時要求將貨款匯入公司負責人在台灣之銀行帳戶,因該等交易起運地、目的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外,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公司帳上均未記載該等交易,亦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產生鉅額營業虧損而以辦理「減資」方式沖銷,同時為美化財務報表及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再以辦理「現金增資」方式將隱匿於負責人銀行帳戶之外銷貨款挹注回公司,連續二年均以此方式反覆操作。該公司借用個人帳戶隱匿外銷收入7,3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後,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稅並處罰近1,000萬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形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由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惟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仍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並提醒營業人如有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許志成,電話:04-23051111轉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