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者,應依通常之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申請訴願再審。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遞遭駁回者,應依通常之救濟程序於法定期間內(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非向財政部申請訴願再審,否則,恐將遲誤行政訴訟之期間,喪失行政救濟機會。 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不服該局核定其父遺產稅,遂於遺產稅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仍表不服,於收受該局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因甲君不諳通常之行政救濟程序,未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直接向財政部申請訴願再審,經財政部訴願再審決定略以:按訴願法第97條規定之訴願再審制度,係在補通常救濟程序不足,即對於已確定之訴願決定,原以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為強化人民權利之保障,另行提供此非常救濟管道,基此,其對象必須是原「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且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惟甲君未俟原訴願決定確定,卻於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所定之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期間(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內,即逕行申請訴願再審,程序即有未合,訴願再審應不予受理。 甲君收受前開財政部訴願再審決定時已逾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所定之得提起撤銷訴訟期間,該遺產稅案已告確定。甲君猶未甘服,經5次提起訴願再審,財政部均為再審不受理決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上揭案例因未循通常之程序以資救濟,致使無法透過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審查,以資救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蹈覆轍,因而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行政救濟程序,以免喪失救濟機會而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曾秀玉,電話:04-23051111轉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