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業用地,經核准免徵贈與稅,於「5年」列管期間內,受贈人如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依法應追繳稅賦。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農業發展條例暨遺產贈與稅法之規定,將農業用地贈與直系血親之親屬或兄弟姊妹,雖可免徵贈與稅,惟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如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贈與稅。 該局以最近受理之復查案為例予以說明,轄內陳君將所有農業用地贈與其孫陳一君與陳二君(持分各二分之一),經該局核准不記入贈與總額,並依法列管5年。嗣該局查獲陳一君於列管期間將受贈農地移轉登記與陳二君,經該局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並作農業使用,惟逾期仍未恢復,該局乃按農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補徵贈與稅。陳君不服,申經復查未或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有鑑於此,該局特提醒民眾,贈與農地雖可免徵贈與稅,惟列管期間內經國稅局發現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所有權之情形且未於有關機關限期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即須被補徵贈與稅。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劉翼松,電話:04-23051111轉8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