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不同稅目之稅負效果以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低報個人所得而高報營利事業收入方式,圖以規避稅負,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實際所得,除須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以最近受理的復查案為例,其轄內納稅義務人之受扶養親屬甲係A公司之負責人,並於89年間將其所有房屋(持分五分之四)先以每月租金10,000元轉租予共有人A公司(持分五分之一),再授權A公司共同將整棟房屋以每月1,300,000元分租予4個商號供營業使用,納稅義務人90、91及92年度僅列報其受扶養親屬甲之租賃收入120,000元(租賃所得68,400元),該局依相關資金流程查獲上開4個商號因支付租金所開立之支票,均由甲君自其所有銀行帳戶兌領,該兌領金額卻申報為A公司之非營業收入,並申報全年所得額為虧損,該局以甲君涉嫌藉由與共有人A公司約定較低之租金,再以A公司名義以較高之租金出租予上開4個商號,圖以規避稅負,乃按甲君實際兌領金額,調增核定90、91及92年度租賃收入11,880,000元、10,440,000元及8,52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調增租賃所得6,771,600元、5,950,800元及4,856,400元,補徵應納稅額2,708,640元、2,421,160元及1,943,175元,並經該局處罰鍰1,354,300元、1,188,800元及960,000元。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就實際取得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該所得核課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較綜合所得稅之稅負為低,而利用前揭方式匿報實際所得,圖以規避稅負,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尚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廖素玉,電話:04-23051111轉8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