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利用成立管理或顧問公司之名義以分散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調整,並得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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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利用成立管理或顧問公司之名義以進行分散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調整外,倘有涉及稅捐逃漏者,另得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係一家知名眼科診所之負責人,92及93年間甲君藉由成立乙科技公司以分散該診所門診自費收入,逃漏執行業務所得,該局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診所與乙科技公司有簽訂管理協議書,約定乙科技公司出租該診所所需設備及提供經營管理暨諮詢服務,該診所執行業務收取之自費收入須支付40﹪及30﹪作為乙科技公司之醫療諮詢顧問費及醫療材料費,而乙科技公司取得該診所依上開協議書轉付之70﹪收入時,均開立統一發票予該診所,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該診所門診自費收入僅有30﹪為甲君之執行業務收入云云。案經該局查得乙科技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甲君,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主要源自該診所支付之醫療材料費及醫療諮詢顧問費,依協議書約定公司僅就診所自費收入部分抽成而未及於其他收入,顯不合理,且未提示公司確實提供管理諮詢服務之具體事證供核,乙科技公司成立目的顯然僅係供甲君規避綜合所得稅之稅捐義務,甲君將該診所自費收入之70﹪依上開管理協議書轉付予乙科技公司係屬脫法行為,稅法上應予否認,並按經濟實質核定該診所之收入及負責人甲君之所得額。從而,該局依查得之信用卡刷卡收入、該診所開立收據及其他相關資料,悉數核認該診所業務收入及核定甲君執行業務所得,並無不合,因而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循序題起訴願,仍遭駁回。 該局除就以上案例予以說明外,另呼籲納稅義務人,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是稽徵機關為稅捐之核課,係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納稅義務人利用設立管理或顧問公司之名義以進行分散所得者,稽徵機關得依實質課稅原則予以調整外,倘有涉及稅捐逃漏者,另得按所漏稅額處予罰鍰。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電子信箱(網址:http://www.ntact.gov.tw)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李宥叡,電話:04-23051111轉8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