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也就是說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等等。
  
  稅務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土地的使用已被限制,所以稅法明定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六,比一般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為低。如果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千分之二稅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所以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的地價稅稅率有千分之二、千分之六或免徵等3種情形。
  
  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