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喪失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一定要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原本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倘戶籍遷出異動,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提醒民眾,雖然基地上房子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只要將戶籍遷出,就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戶籍已遷出,應在9月22日前遷入並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權益。 (未設戶籍不符地價稅優惠稅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