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南瑪都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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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颱南瑪都侵襲,造成高雄市部分地區營利事業受創,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証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辦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1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2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四)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稅務訊息/南瑪都風災災損申請專區/營利事業災害申請書。【#428】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周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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