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一經寄存於郵政機關,縱實際未領取,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繳款書因無人接收而寄存於郵局,在寄存郵局當日即發生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指出,當繳款書委由郵政機關遞送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無法送交本人,而且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可以代收時,依法可以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再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門首,或置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納稅義務人如逾期未繳納時,就要依法加徵滯納金,如果是使用牌照稅案件,還有可能因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呼籲,繳款書經依法寄存郵政機關後,縱實際並未收到繳款書亦生合法送達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應留心各稅的繳納期間,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有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應立即依指示領取寄存文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