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分攤以定約日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定約日為準,定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定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服務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