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仍須合併被繼承人生前所得報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中之1人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有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除全年綜合所得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者外,仍應由其配偶依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同法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且遺有配偶者,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該局查獲部分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其死亡配偶之所得,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97年6月2日截止,夫妻中之1人如於96年間死亡,如生存配偶未依法將已死亡配偶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者,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另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以自然人憑證下載或親赴各地區國稅局查調所得並以此為申報依據之納稅義務人,如配偶於96年度中死亡者,因所得清單並不會提供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請確實核對有無漏報死亡配偶之所得,若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可持死亡人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如有漏報所得資料情事則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事宜,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趙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