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如何辦理離境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其在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時,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其可減除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該年度截至離境日止的實際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指出,離境外僑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離境前自行辦
理申報納稅者,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如有欠繳稅款情事或未經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得通知主管出入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手續。
該局進一步指出,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於年度中離
境之外僑,如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然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其所得應由配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全額計算扣除。
該局呼籲,居住臺北市外僑如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時,應於離境前依上揭規定檢附相關申報文件,向該局服務科外僑股辦理離境申報。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