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農地申報土地現值,納稅人只能就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或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擇一適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相互贈與農業用地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否同時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原地價調整為該法條修正施行日(89年1月6日)當期的公告現值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有所?明。配偶相互贈與農地申報土地現值,納稅人只能就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或同法第39條之2第4項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擇一適用。
  稅務局指出:若納稅人於申報土地現值時選擇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增值稅,那麼受贈人的原地價就會維持在贈與人取得時的價格,受贈人於本次移轉時雖不能調整,於再次移轉該筆土地時仍可申請適用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可向稅務局或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服務專線: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