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拍賣仍應負擔拍定前之房屋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其所欠房屋稅如未獲法院分配清償,仍應向原業主追繳。
  稅務局說,依照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就是說,法拍房屋,其房屋稅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由拍定人負擔,至於拍定前所欠之房屋稅,如未獲法院分配清償,仍應由被拍賣人負責繳納。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