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書兼具買賣及承攬性質應按較高稅率計貼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如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或是買賣合約書中內容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該等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雖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印花稅票新台幣12元,但因同一份契約兼具承攬契約性質,依規定應以較高之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納稅人注意,同一合約具兩種以上性質時,依規定應按較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因貼用不足被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追補短貼之印花稅外,還會被罰5倍至15倍罰款。
  稅務局說,民眾如有貼用印花稅票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