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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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97.4.8台財稅字第09704519090號令,廢止該部65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7650號函及74年7月17日台財稅第19044號函,並明定編列作業基金預算之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之憑證,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指出,行政機關於前揭令發布日前已簽訂之貸款契約,其收回該貸款本息所出具或委由受託機構經收所代出具之收據,依財政部65年11月17日台財稅第37650號或74年7月17日台財稅第19044號函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者,得繼續適用該規定免貼印花稅票至契約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