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憑單不慎遺失時,可申請補發?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已於97年7月31日分別透過各連線金融機構或郵局直接轉入退稅人指定帳戶,或以掛號方式寄發退稅憑單供退稅人兌領。如有符合第1批退稅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尚未接獲退稅款,或退稅金額與申報金額不符時,請逕向戶籍所在地轄區稽徵所查詢。 國稅局又表示,該局近日來接獲多起納稅人來電詢問,表示因大廈管理員代收或其他原因,遺失退稅憑單,請求本局協助辦理,俾便順利領取退稅款。國稅局指出,受退稅人如於本次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內不慎遺失退稅憑單時,可向戶籍所在地轄區稽徵所申請補發,惟需於該憑單有效期限(97年9月30日)過後10天,並經確認無重複兌領情形後,方得補發退稅憑單予退稅人兌領。 國稅局在此更提醒您!為減少退稅憑單因遺失或無法寄達致遲延領取退稅款,建議多使用直接劃撥退稅作業,即在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於「利用存款帳戶退稅款欄」,詳填存款人之身分證號碼、金融機構存款帳號等相關資料,您的退稅款即可於退稅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帳戶,不會有退稅憑單被冒領或遺失及因遷址而收不到退稅憑單、須轉開國庫支票的情形,一舉數得喔! 【#802】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謝貴春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