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嗎?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是不同的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納稅人林小姐親自帶著接獲退稅的國庫專戶存款支票到該局,要求更改支票的有效日期,以便能夠兌領退稅款。惟經該局人員查看後,發現並未超過有效期限,係納稅人誤將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的開票日當成有效日期所致。因此,該局特別就退稅憑單與國庫支票之有效期限提出說明,以免納稅人因誤解而白跑一趟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在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與退稅專用國庫專戶存款支票上,有效日期的記載方式是不同的。退稅憑單係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針對未採用存款帳戶直接劃撥之退稅方式,現行退稅計分3批次,每一批次均在退稅憑單正面註明「兌領有效期間自填發日起至○年○月○日止」字樣,有效期間都是在該局寄出後至憑單所載之日期止,通常該有效期間只有2個月。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記載填發日期,在背面持票人注意事項則填載「本支票自發票日起一年內為兌領有效期間,逾期作廢」之字樣,故其有效期間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國稅局同時呼籲:收到該局寄出的國庫支票或退稅憑單時,除先查看憑單或支票正面、背面的說明外,亦請儘速持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以避免因逾期或遺失尚須展延或申請補發等繁複手續!徒增雙方困擾。【#801】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謝貴春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