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薪資為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兄弟姊妹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任職於前鎮區某國中阮太太來電詢問,日前收到兒子95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通知單及違章罰鍰繳款書,是否還可以補申報列舉扣除額及增列申報未滿20歲妹妹為扶養親屬呢?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另財政部74年6月10日台財稅第17312號函釋,略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及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其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滿20歲之子女列報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其立法意旨,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據此,阮太太的兒子不得列報其妹妹為受扶養親屬。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國稅局同時呼籲,今(97)年尚未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儘快到戶籍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以免喪失列舉扣除申報的權益,甚至於還要受罰喔!。【#786】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月平  聯絡電話:(07)3317077分機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