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按服務次數領取的交通費或誤餐費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某分隊洪小姐來電詢問:其單位有延請無給職志工,而給付志工之誤餐費是否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志工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提供服務,依實際服務次數領取之交通費或誤餐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洪小姐服務之單位如依志願服務法規定運用志工,則給付給志工按次領取的交通費或誤餐費免納所得稅。【#78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秋月 聯絡電話:07-5215258#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