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中之欠稅案件,仍得限制欠稅人出境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行政救濟中之應納稅捐,如該案欠繳金額達限制出境標準,仍得限制欠稅人或其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而提起行政救濟者,在行政救濟終結前,原則上應免予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欠稅金額,個人達新臺幣150萬元,營利事業達300萬元以上者,應予限制出境:(一)納稅義務人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經審酌確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者。(二)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有潛逃國外,或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惟該局同時指出,若受限制出境原因係第一種(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嗣後納稅義務人如主動繳納該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仍將報請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切勿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稅款繳納,若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稅額確有不服而提起訴願者,亦請先行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限制出境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影響出國行程及財產遭拍賣,徒增不必要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