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為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育有子女3名,均欲拋棄繼承父親之遺產,各由孫子女共5名繼承,扣除額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被繼承人之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所以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並不因孫子女之人數增加而增加。
以本案為例:張老先生有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雖由其孫子女5名繼承,惟其可扣除數額應以其3名子女繼承之可扣除數額為限,即可扣除數額應為135萬元。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聯絡電話:06-2223111-1210
彙總編號:970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