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業者請注意!請按實際經營模式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財政部指示,自即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儘速輔導轄內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按其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一發票。 該局指出,因應產業環境之變化,自95年7月起,我國液化石油氣(俗稱瓦斯)之經銷體系,已由代工業者變革為通路商。因此,經銷商銷售瓦斯予分裝場業者時,應依法開立銷售瓦斯之統一發票予分裝場業者;而分裝場業者於銷售瓦斯予各地瓦斯行時,亦應開立銷售瓦斯、運費及分裝費之統一發票給各瓦斯行。 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未依上述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開立統一發票,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以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等規定。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該局近期將進行輔導作業,本諸愛心辦稅原則,請本市各瓦斯行等,先行檢視帳簿及憑證,如因疏忽發生前述逃漏稅情事者,速於97年12月31日前,向所屬各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81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 方建盛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