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有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情事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申請核准以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以下簡稱媒體或網路申報),有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銷項營業資料、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及零稅率銷售額清單,除可享受跨區申報服務外,並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優惠。 該局表示,營業人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資料,如因資料「登錄錯誤」(含漏登及重複登錄)進銷項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經查明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所列各款之情事(如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或故意違反稅法規定或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適用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之規定。例如甲公司為非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95年7至8月份營業稅時,因資料「登錄錯誤」,致多報進項稅額或少報銷項稅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惟如該公司係以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且其多報之進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佔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免予處罰;若均在7﹪以下者,除符合前述5﹪規定免罰者外,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該局呼籲營業人多多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俾得以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優惠。 【#797】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莊秀蕊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