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營業人營業登記之房屋,未實際供與營業而仍為住家使用時,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場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為辦理營業登記需要,以住家房屋作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在市場攤位承銷貨物,所登記營業地址之房屋實際供住家用,且未供其他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者,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該房屋經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調查屬實後,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同時指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房屋不論變更為住家用或非住家用,均會造成房屋稅額減少或增加,納稅義務人均應於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變更後使用情形,以正確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方不致因未如期申報,而造成稅負之增加或漏稅受罰。例如:營業用變更住家用,如未申報仍將按3%營業用稅率課徵而增加稅負,或住家用變更為非住家用,仍按1.2%住家用稅率繳納房屋稅,而造成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