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只須加計利息,可免罰。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有短、漏貼、漏繳情形時,若納稅義務人在被稽徵機關調查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須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表示,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未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但納稅義務人如能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只須依應補稅額加計利息;反之,納稅義務人是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辦理更正或補報、補繳者,即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補稅免罰之適用。
該局目前正在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因此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請再自行檢視所有應稅憑證,如有短、漏貼稅票者,請儘速補貼或向該局申請補繳,以免被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