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台東縣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認為道路用地就一定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具備下列要件:一、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爾後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三、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
該局強調,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稅之適用,民眾應特別注意,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