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設有典權土地之典權人、信託土地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土地權屬不明、無人管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佔有人代繳者,土地使用人應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計徵,不同於房屋稅按月計徵。因此,於今年取得或設定典權、信託之土地,如於97年8月31日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受託人者,或於該日前(含當日)取得拍賣土地權利移轉證書未至地政機關完成土地登記之拍定者,依法均為97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雖然持有土地期間未滿一年,仍應負責繳納全年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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