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應於9月22日前申請適用特別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縣民朱先生因日前取得花蓮市土地,收到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輔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向該處詢問該如何辦理。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買賣、贈與、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權後,若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稅率),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稅捐處申請適用,但仍應注意有無在該地設立戶籍,出租或營業情形。並檢附證明文件如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本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及設籍於該地址之直系親屬戶口名簿影本,以供稅捐處查核。
該處又表示,若有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可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項目有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又其中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之地價稅全免。符合上述優惠稅率之民眾、機構,也請儘速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逾期自次年期起始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