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成立日起30日申報繳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不動產移轉,包括房屋與土地,土地部分要繳土地增值稅,而房屋部分則須繳納契稅。房屋取得人,依規定應於不動產移轉契約訂立之起30日內,向房屋坐落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契稅申報期間,第1項所稱「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始日計算方式已由契約訂立之次日起算30日內,改為契約成立之日起算30日內應申報契稅。
該處並說明,財政部在77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770368839號及83年6月11日台財稅第831597151號函釋示,契約成立之日不算入,自契約成立之次日起算30天內,應申報繳稅。但,此2則函釋自財政部今〈97〉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令發布日起廢止;廢止前如已訂定契約者,仍可適用自契約成立之次日起算。您如有契稅方面之疑義,歡迎利用電話:8226121轉138向該處財產稅課消費稅股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