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非健保給付費用之收據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診所,按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該處指出,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矯正牙齒或植牙等,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但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