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值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退稅,納稅義務人對同時列舉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其中一項遭剔除,提出疑義?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已列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不得再扣除房屋租金支出,僅能二者擇其一列舉扣除。有關列舉上述扣除額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1屋為限。 (二)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803】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熊春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