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應於收受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苓雅區甲公司會計李小姐問:該公司不服本局營業稅處分,申請復查結果,遭到駁回,於97年7月22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及一紙補繳稅單(限繳日期97年8月10日),如要提起訴願,其截止日期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另依據訴願法第16條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本件甲公司於97年7月22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如要提起訴願,應自97年7月23日起算,至97年8月21日(星期四)屆滿30日,再加計在途期間5日(高雄至台北);亦即訴願人至遲應於97年8月26日(星期二)前依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寄達訴願書,以訴願書檢同原復查申請書、復查決定書影本及相關證據送交本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該局表示:近日有公司、行號提起訴願之日期,非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卻以補繳稅單之限繳日期屆滿後30日內提起訴願,而遭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以已逾訴願期限,程序不合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 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處分,申請復查遭駁回,如要提起訴願,應注意在復查決定書送達後次日起30日內為之,以免逾期而遭程序不合駁回。【#79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