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第4章1節營業人進口貨物繳納營業稅後,未經使用原貨退運出口,由原進口地海關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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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2條規定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另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貨物進口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
該局說明,營業人進口貨物繳納營業稅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或有溢繳稅款者,應核實退還所代徵之營業稅,退稅單位因繳納進口營業稅款人之身分而有所不同,屬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因其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申請退還,故免由進口地海關辦理營業稅退稅。至其他營業人(如特種稅額計稅之營業人)或個人進口貨物所繳納之營業稅,因現行營業稅法有進項稅額退抵之限制,即可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當初繳納全部或部分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屬上述之「其他營業人」,應於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額時,檢具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應稅貨物或勞務者之身分證明,俾供退稅海關驗證身分。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王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