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課稅憑證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中「銀錢收據」是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每件按金額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而自由職業者如代理記帳業者、地政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業務上獲得報酬所出之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指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無法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0款「義務代收稅捐‥‥,。」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同時說明,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乃以性質為準,並不以名稱為區別,所以有關代收轉付、通知單、上課證‥等憑證,如為係收到款項之憑證,都屬銀錢收據之性質,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