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8月31日後始完成移轉登記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97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張貼日:2008/09/11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97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依稅法規定,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換言之,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及取得拍賣土地之買受人,應負責繳納全年之地價稅。因此,土地移轉或拍賣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後,始完成登記於他人,或始由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者,97年地價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局服務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