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籍看護工之報酬,是否應辦理扣繳?看護工本人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高齡化社會來臨,國人申請外籍看護照顧家中罹病老人或陪伴失去自理能力家人的例子愈來愈多。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看護工之雇主非屬本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尚不發生辦理扣繳問題;又依據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外籍看護工,雖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惟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仍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雇主應告知並協助看護工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所得取得年度之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到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結算申報。
外籍監護工、女傭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離境申報),依規定所應檢附之書表及證件為:1.護照(正本);2.居留證(正本);3.經認證之勞動合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