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於死亡時尚未解約者應課徵遺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如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雖該保單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然仍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依前揭法令規定,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至於該保單的遺產價值應如何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保單的價值估算,納稅義務人可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洽詢,並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憑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整理被繼承人遺產資料時,如發現被繼承人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更名之外,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