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財政部94.12.14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自95.1.1起發生之贈與案件,免稅額為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若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人,都應依據同法第25條規定,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該局再次說明,同一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贈與人,依法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