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請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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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不慎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持以申報扣抵,顯涉虛報進項稅額,除補稅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指出,某甲公司與王君有多筆大額進貨交易,卻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而任由王君交付5家不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90餘萬元,並經該局處罰鍰17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判決指出,甲公司對王君交付多家虛設行號之統一發票,而疏未查證實際交易對象,有應注意能注意交易對象及憑證上銷貨營業人之同一性及真實性,竟未注意,而收取非實際交易對象之虛設行號統一發票,進而執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過失,自應受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並持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