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限制出境之標準已修法提高,原受限制出境未達修正後欠稅標準,將予以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巨額欠稅為保全該稅捐之徵起,得限制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金額標準,業經增修稅捐稽徵法第24條,由該條文中明訂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確定案件及行政救濟中案件該標準均較原得限制標準提高1倍,並增訂限制出境期限為5年;另依修法時附帶決議及財政部規定,納稅義務人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總金額未達修正條文規定之金額標準者,應於修正條文生效後解除其出境限制,故稅捐機關正清查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總金額未達新標準,或受限制出境之期間全部超過5年無併案列管情形者,儘速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又表示,原實施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75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50萬元以上者,皆應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惟經增修並於97年8月15日生效實施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標準為:已確定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顯示確定案件及行政救濟中案件限制出境欠稅標準均較原限制標準提高1倍。 又本次增修稅捐稽徵法第24條明確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同時該條文增修案附帶決議,修法前因受限制出境案件,其原受限制之欠稅金額未達修正後規定之金額標準者,應於修正條文生效後解除其出境限制。另依財政部規定,欠稅總金額雖達新標準但受限制出境之期間全部超過5年如無併案列管情形者,應予以解除出境之限制,故目前該局已積極就原限制出境案逐案清查,欠稅總金額未達新限制出境標準者有1,531件,欠稅總金額達新標準但受限制出境之期間超過5年案件有1,872件,並就符合解除限制出境者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等出境限制,以維護納稅人權益。 該局呼籲,依法納稅是人民之義務,對於各項稅捐應依規定期限繳納,避免欠稅而遭限制出境,影響自由入出國。同時若欠稅經限制出境時,得提供與欠稅相當之財產擔保,申請解除出境限制。【#813】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股長 姓名:王秀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