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 逃漏地價稅,罰鍰降為3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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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土地,如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未經申報而查獲者,除補徵漏課稅捐外、並處「3倍以下」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違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案件,原應處短匿稅額「3倍」罰鍰,為降低稅務爭訟案件,於99年11月2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3倍以下」,財政部爰修正相關規定,裁處罰鍰之倍數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短匿稅額每案每年逾新臺幣2萬5千元至5萬元者,按短匿稅額處0.5倍罰鍰。
三、逾5萬元至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1倍罰鍰。
四、逾7萬5千元者,按短匿稅額處2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如納稅義務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承諾繳清罰鍰者,則改按短匿稅額處0.5倍之罰鍰,遠低於原來處罰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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